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建筑企业发展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申报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占股51%以上的子公司;
(二)具有符合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完成过相应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业绩。
(三)承诺满足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规模以及企业人员配置。
(四)原则上仅适用央企子公司和本地企业子公司,且仅限1家子公司申报。
二、试点内容
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符合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一名技术负责人或两名分别满足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也可同时申请上述两项资质)。
三、申报流程
(一)各区(新区、合作区)局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2020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局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合格企业名单(附件1);
2.母公司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3.技术负责人注册证或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2,子公司出具,原件区局留存)彩色扫描件;
4.承诺书彩色扫描件(附件3,子公司出具,原件区局留存)。
(二)经市局复核合格的申报企业,需在省“三库一平台”进行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母公司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2.技术负责人注册证或职称证、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彩色扫描件(附件2,子公司出具);
3.承诺书彩色扫描件(附件3,子公司出具)。
四、监督管理
(一)对符合条件申报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进行上述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办理,不得进行跨省、市注册地址变更。
(二)申报企业需承诺取得资质后三年内在深纳入建筑业产值统计累计不少于30亿元,且三年内母公司占子公司股权不得低于51%。如有不符,申报企业承诺接受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的处理决定。
(三)已根据本试点工作方案取得资质的企业,其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不再适用本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初审合格企业名单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承诺书